上海刑事律师 收费标准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首席律师
上海刑事律师
  夏烨律师(手机:18001606539)
上海资深刑事律师,律所合伙人,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十余年,办案经验丰富,成功为众多当事人办理了取保候审、缓刑、减轻从轻处罚,众多成功案例被各大法律门户网站所收录。
执业证号:13101200610592188
在线 Q Q:1290775528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贵路989弄T9幢8层
更多 >>>
  >> 公告动态
 夏烨律师接受某国际知名鞋企委托,担任其刑事诉讼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夏烨律师为故意杀人案犯罪嫌疑人丁某某提供法律辩护,最终免予起诉
 夏烨律师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辩护,最终被告人被判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
 夏烨律师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陆某某成功辩护,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夏烨律师为涉嫌盗窃一案的唐某某成功辩护,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夏烨律师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陆某争取了自首的情节
 夏烨律师为包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一案成功辩护,包某被判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夏烨律师为李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提供刑事辩护,李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夏烨律师为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成功辩护,秦某某被判拘役三个月
 夏烨律师为唐某某涉嫌盗窃一案成功辩护,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九个月
 夏烨律师为有犯罪前科的张某涉嫌盗窃一案成功辩护,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七个月
 夏烨律师为江某某涉嫌非法组织他人卖血成功辩护,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夏烨律师为徐某某涉嫌诈骗一案提供辩护,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夏烨律师为彭某某涉嫌盗窃一案成功辩护,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夏烨律师为祝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成功辩护,被告人被判拘役六个月
 夏烨律师为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孙某某成功辩护,被告人被判五个月拘役
 夏烨律师为何某某提涉嫌污染环境罪供全程律师辩护服务
 夏烨律师为陆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供全程律师辩护服务
 夏烨律师受徐汇法援中心指派为袁某危险驾驶罪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夏烨律师接受徐汇法援中心指派为俞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供法律服务
 夏烨律师为赵某涉嫌诈骗一案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夏烨律师接受徐汇法援中心指派为汤某涉嫌网络盗窃提供法律服务
 夏烨律师为新收犯监狱提供义务法律咨询服务
 夏烨律师为洪某危险驾驶提供全程刑事法律服务
 夏烨律师为受害人王某就被敲诈勒索提供法律服务
 夏烨律师为刘某就葛某合同诈骗刑事报案成功立案
 夏烨律师为上海某制造有限公司就员工郑某职务侵占刑事报案受理
 夏烨律师为涉嫌伪造公文印章的韦某某成功取保候审
 夏烨律师辩护的丁某保险诈骗上诉案,经法院改判,由六年有期徒刑改为两年十个月有期徒刑
 夏烨律师辩护的龚某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案,经法院判决为判三缓三
 夏烨律师辩护的朱某某非法经营一案,经法院判决为有期徒刑三年
 夏烨律师辩护的张某故意伤害一案,经法院判决为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财产犯罪财产犯罪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7-07-12 15:31:12 阅读次数: 1869 
上海刑事律师  夏烨律师 咨询电话:18001606539

(2006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2006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6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7〕3号


  为维护油气的生产、运输安全,依法惩治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在实施盗窃油气等行为过程中,采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开关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十人以上轻伤的;

  (二)造成井喷或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盗窃油气或者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构成犯罪,但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盗窃油气,数额巨大但尚未运离现场的,以盗窃未遂定罪处罚。

  为他人盗窃油气而偷开油气井、油气管道等油气设备阀门排放油气或者提供其他帮助的,以盗窃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第四条 盗窃油气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 明知是盗窃犯罪所得的油气或者油气设备,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的犯罪行为,事前通谋的,以盗窃犯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第六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开采或者破坏性开采石油、天然气资源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一)超越职权范围,批准发放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加工、经营等许可证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发放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加工、经营等许可证的;

(三)违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等国家规定,在油气设备安全保护范围内批准建设项目的;

  (四)对发现或者经举报查实的未经依法批准、许可擅自从事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加工、经营等违法活动不予查封、取缔的。

  第八条 本解释所称的“油气”,是指石油、天然气。其中,石油包括原油、成品油;天然气包括煤层气。

  本解释所称“油气设备”,是指用于石油、天然气生产、储存、运输等易燃易爆设备。

 


 


上海刑事律师  夏烨律师 咨询电话:18001606539
上一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 手机版管理 
 
上海刑事律师网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贵路989弄T9幢8层
手机:18001606539
邮箱:xiaye_sh@126.com
沪ICP备09017327号-2
本站访问量: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