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律师 收费标准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首席律师
上海刑事律师
  夏烨律师(手机:18001606539)
上海资深刑事律师,律所合伙人,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十余年,办案经验丰富,成功为众多当事人办理了取保候审、缓刑、减轻从轻处罚,众多成功案例被各大法律门户网站所收录。
执业证号:13101200610592188
在线 Q Q:1290775528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贵路989弄T9幢8层
更多 >>>
  >> 公告动态
 夏烨律师接受某国际知名鞋企委托,担任其刑事诉讼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夏烨律师为故意杀人案犯罪嫌疑人丁某某提供法律辩护,最终免予起诉
 夏烨律师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辩护,最终被告人被判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
 夏烨律师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陆某某成功辩护,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夏烨律师为涉嫌盗窃一案的唐某某成功辩护,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夏烨律师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陆某争取了自首的情节
 夏烨律师为包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一案成功辩护,包某被判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夏烨律师为李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提供刑事辩护,李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夏烨律师为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成功辩护,秦某某被判拘役三个月
 夏烨律师为唐某某涉嫌盗窃一案成功辩护,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九个月
 夏烨律师为有犯罪前科的张某涉嫌盗窃一案成功辩护,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七个月
 夏烨律师为江某某涉嫌非法组织他人卖血成功辩护,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夏烨律师为徐某某涉嫌诈骗一案提供辩护,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夏烨律师为彭某某涉嫌盗窃一案成功辩护,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夏烨律师为祝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成功辩护,被告人被判拘役六个月
 夏烨律师为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孙某某成功辩护,被告人被判五个月拘役
 夏烨律师为何某某提涉嫌污染环境罪供全程律师辩护服务
 夏烨律师为陆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供全程律师辩护服务
 夏烨律师受徐汇法援中心指派为袁某危险驾驶罪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夏烨律师接受徐汇法援中心指派为俞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供法律服务
 夏烨律师为赵某涉嫌诈骗一案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夏烨律师接受徐汇法援中心指派为汤某涉嫌网络盗窃提供法律服务
 夏烨律师为新收犯监狱提供义务法律咨询服务
 夏烨律师为洪某危险驾驶提供全程刑事法律服务
 夏烨律师为受害人王某就被敲诈勒索提供法律服务
 夏烨律师为刘某就葛某合同诈骗刑事报案成功立案
 夏烨律师为上海某制造有限公司就员工郑某职务侵占刑事报案受理
 夏烨律师为涉嫌伪造公文印章的韦某某成功取保候审
 夏烨律师辩护的丁某保险诈骗上诉案,经法院改判,由六年有期徒刑改为两年十个月有期徒刑
 夏烨律师辩护的龚某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案,经法院判决为判三缓三
 夏烨律师辩护的朱某某非法经营一案,经法院判决为有期徒刑三年
 夏烨律师辩护的张某故意伤害一案,经法院判决为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财产犯罪财产犯罪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犯罪的受害者能否向已经过司法机关处理的人提起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的函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犯罪的受害者能否向已经过司法机关处理的人提起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的函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7-07-31 15:50:09 阅读次数: 1813 
上海刑事律师  夏烨律师 咨询电话:18001606539


                    1989年7月10日,最高法院

                                函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甘法研(1988)23号“关于财产犯罪的受害者能否向已经过司法机关处理的人提起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关于财产犯罪的受害人可否提起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问题,情况比较复杂,尚需在审判实践中积累经验进行研究。至于你院请示报告中涉及的马占魁、王凌贵诈骗财产一案,应当设法继续追赃,不宜采用提起民事诉讼的办法。

附: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犯罪的受害者能否向已经过司法机关处理的人提起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问题的请示报告

                                         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
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报告:
    1983年5月,临夏液压件厂干部王凌贵(民事诉讼被告人)结识了临夏市的马占魁(临夏市人民法院已判刑),并借给马1250元。1984年5月,马占魁得知临夏市信托公司准备购买一辆货车,便诈称手头有一辆东风牌汽车准备出售,并经人介绍与信托公司经理马志刚(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商谈。但马占魁恐怕对方信不过自己(马曾有过诈骗行为),就请王凌贵出面办理。王凌贵多次出面同马占魁与马志刚商谈。6月22日,马占魁从马志刚手中取走定金2100元,8月22日,王凌贵、马占魁在马志刚处由王凌贵执笔写了“协议书”,载明:“车价为25000元,先预交12500元,9月底,车、手续一齐交清。如遇其他情况,不能超过10月15日。如按期不交,由甲方负责赔偿损失5000元。”甲方由王凌贵签名,马志刚为乙方,马占魁为证明人。次日,王凌贵单独去马志刚处取款,马曾对马占魁有无诈骗表示怀疑,王凌贵再三表示:车没有含糊,卖车与马占魁“毫无关系”。马志刚信以为真,在3月内分两次付给王凌贵现金10400元。王如数交给马占魁,马给了王200元,在此之前,马曾给王100元及一辆自行车。案发后,王凌贵在审理中尚能认罪,退出了个人所得全部赃款及赃物折价共计472元,临夏市检察院于1985年11月决定对王凌贵免于起诉。马占魁不供赃款下落。临夏市法院同年12月判处马占魁诈骗罪有期徒刑8年(还有其他诈骗犯罪)。1986年12月12日,马志刚以王凌贵违约向临夏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向王凌贵追索车款。1987年4月29日临夏市法院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王凌贵退还马志刚10400元。嗣后被告王凌贵反悔,在法院强制执行中提出申诉,认为自己已按刑事处罚,还受了行政及党内处分,不应再追究他的民事责任。
    正确处理本案,首先要解决一个前提要件,即财产犯罪的受害人,在赃物无法追回的情况下,能否以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就此问题,我们进行了讨论,有两种意见:(1)被告人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律,也侵犯了原告的民事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条和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临夏市人民法院以民事诉讼程序受理此案是正确的。(2)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罪的一种,它所侵犯的是财产的合法所有权。这种犯罪行为与民事侵权行为有共同点,但性质不同。根据我国刑法罪责自负的原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74)法办研字第13号复函精神,对于财产犯罪的受害人,在赃物无法追回的情况下,再不得以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我院倾向于后一种意见。
    鉴于当前侵犯财产犯罪中,这种刑事与民事交叉是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究竟应如何处理,我们没有把握,特提出请示,请批复。

 

 


上海刑事律师  夏烨律师 咨询电话:18001606539
上一篇: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下一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 手机版管理 
 
上海刑事律师网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贵路989弄T9幢8层
手机:18001606539
邮箱:xiaye_sh@126.com
沪ICP备09017327号-2
本站访问量: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