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刘某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
户籍所在地:上海市XX区XX路XX弄X号X室 手机: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夏烨律师 手机:18001606539
被控告人:葛某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
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路XX弄X号X室 手机:XXXXXXXX
案由和控告目的
被控告人涉嫌合同诈骗,要求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2007年夏,控告人刘某与葛某相识,当时葛某代表上海XX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参加烟类代理培训,并自称是XX的股东。2009年8月1日葛某以合伙共同经营XX外包的百威啤酒动车组代理为由,与刘某签订了《合伙协议书》,由刘某出资15万,葛某负责经营并按月支付刘某盈余。刘某按照协议于8月5日交给葛某15万元,葛某则于9月份开始每月支付刘某三四千元所谓盈余。2010年1月22日,葛某以XX的另一股东不想继续经营欲出售公司股份为由,再次找到刘某,提议由其与刘某同出资购买股份,以共同承包经营XX代理的百威冰啤项目,葛某出资330万,控告人出资30万。在刘某提出手头资金困难的情况下,葛某同意刘某只出资10万,双方2010年2月1日签订了另一份《合伙协议书》,刘某再次交给葛某10万元。其间,刘某也数次通过葛某向XX购买百威啤酒,2010年5月17日在刘某将34500元货款交给葛某后,葛某未按时发货,其手机关机,人也不知去向,控告人在找寻葛某的过程中获知2009年8月前葛某曾因信用卡诈骗被上海市XX区法院判三缓三,且欠银行欠款12万余元。刘某在葛某住所长期蹲守,终于2010年6月1日候着葛某,其承认货款已用完,但是愿意出具借条,并哀求控告人不要报警,在无奈之下由葛某出具了一份落款日期为2010年5月17日其拿到货款时间的的借条。之后刘某联系了XX的股东后,声称葛某与XX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叫控告人直接去找葛某。经查,葛某并未在XX占有任何股份。
葛某在缓刑期内,为偿还银行欠款,虚构事实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刘某信任,通过签订所谓《合伙协议书》,骗取刘某25万余元的钱款,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局提出控告,要求对葛某的诈骗行为立案侦查,依法惩处。
证据名称和来源
1.合伙协议书(2009年8月1日),附收据(2009年8月5日)
2.合伙协议书(2010年2月1日)
3.2009年6月1日葛某所签的日期为2009年12月9日的借条。
4.XX公司股东会决议(2006年12月21日)
此 致
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
控告人:刘某
2010年7月2日 上海刑事律师 夏烨律师 咨询电话:180016065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