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律师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首席律师
上海刑事律师
  夏烨律师(手机:18001606539)
上海资深刑事律师,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十余年,办案经验丰富,成功为众多当事人办理了取保候审、缓刑、减轻从轻处罚,众多成功案例被各大法律门户网站所收录。
执业证号:13101200610592188
在线 Q Q:1290775528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595号上影广场B座11楼
更多 >>>
  >> 公告动态
 夏烨律师接受某国际知名鞋企委托,担任其刑事诉讼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夏烨律师为故意杀人案犯罪嫌疑人丁某某提供法律辩护,最终免予起诉
 夏烨律师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辩护,最终被告人被判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
 夏烨律师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陆某某成功辩护,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夏烨律师为涉嫌盗窃一案的唐某某成功辩护,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夏烨律师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陆某争取了自首的情节
 夏烨律师为包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一案成功辩护,包某被判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夏烨律师为李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提供刑事辩护,李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夏烨律师为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成功辩护,秦某某被判拘役三个月
 夏烨律师为唐某某涉嫌盗窃一案成功辩护,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九个月
 夏烨律师为有犯罪前科的张某涉嫌盗窃一案成功辩护,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七个月
 夏烨律师为江某某涉嫌非法组织他人卖血成功辩护,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夏烨律师为徐某某涉嫌诈骗一案提供辩护,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夏烨律师为彭某某涉嫌盗窃一案成功辩护,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夏烨律师为祝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成功辩护,被告人被判拘役六个月
 夏烨律师为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孙某某成功辩护,被告人被判五个月拘役
 夏烨律师为何某某提涉嫌污染环境罪供全程律师辩护服务
 夏烨律师为陆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供全程律师辩护服务
 夏烨律师受徐汇法援中心指派为袁某危险驾驶罪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夏烨律师接受徐汇法援中心指派为俞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供法律服务
 夏烨律师为赵某涉嫌诈骗一案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夏烨律师接受徐汇法援中心指派为汤某涉嫌网络盗窃提供法律服务
 夏烨律师为新收犯监狱提供义务法律咨询服务
 夏烨律师为洪某危险驾驶提供全程刑事法律服务
 夏烨律师为受害人王某就被敲诈勒索提供法律服务
 夏烨律师为刘某就葛某合同诈骗刑事报案成功立案
 夏烨律师为上海某制造有限公司就员工郑某职务侵占刑事报案受理
 夏烨律师为涉嫌伪造公文印章的韦某某成功取保候审
 夏烨律师辩护的丁某保险诈骗上诉案,经法院改判,由六年有期徒刑改为两年十个月有期徒刑
 夏烨律师辩护的龚某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案,经法院判决为判三缓三
 夏烨律师辩护的朱某某非法经营一案,经法院判决为有期徒刑三年
 夏烨律师辩护的张某故意伤害一案,经法院判决为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减刑假释减刑假释 → 刑事报案书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刑事报案书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7-08-16 09:52:23 阅读次数: 2141 
上海刑事律师  夏烨律师 咨询电话:18001606539


 
控告人:刘某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

户籍所在地:上海市XX区XX路XX弄X号X室  手机: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夏烨律师                   手机:18001606539 

被控告人:葛某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

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路XX弄X号X室  手机:XXXXXXXX

 

案由和控告目的

 

     被控告人涉嫌合同诈骗,要求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2007年夏,控告人刘某与葛某相识,当时葛某代表上海XX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参加烟类代理培训,并自称是XX的股东。2009年8月1日葛某以合伙共同经营XX外包的百威啤酒动车组代理为由,与刘某签订了《合伙协议书》,由刘某出资15万,葛某负责经营并按月支付刘某盈余。刘某按照协议于8月5日交给葛某15万元,葛某则于9月份开始每月支付刘某三四千元所谓盈余。2010年1月22日,葛某以XX的另一股东不想继续经营欲出售公司股份为由,再次找到刘某,提议由其与刘某同出资购买股份,以共同承包经营XX代理的百威冰啤项目,葛某出资330万,控告人出资30万。在刘某提出手头资金困难的情况下,葛某同意刘某只出资10万,双方2010年2月1日签订了另一份《合伙协议书》,刘某再次交给葛某10万元。其间,刘某也数次通过葛某向XX购买百威啤酒,2010年5月17日在刘某将34500元货款交给葛某后,葛某未按时发货,其手机关机,人也不知去向,控告人在找寻葛某的过程中获知2009年8月前葛某曾因信用卡诈骗被上海市XX区法院判三缓三,且欠银行欠款12万余元。刘某在葛某住所长期蹲守,终于2010年6月1日候着葛某,其承认货款已用完,但是愿意出具借条,并哀求控告人不要报警,在无奈之下由葛某出具了一份落款日期为2010年5月17日其拿到货款时间的的借条。之后刘某联系了XX的股东后,声称葛某与XX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叫控告人直接去找葛某。经查,葛某并未在XX占有任何股份。

    葛某在缓刑期内,为偿还银行欠款,虚构事实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刘某信任,通过签订所谓《合伙协议书》,骗取刘某25万余元的钱款,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局提出控告,要求对葛某的诈骗行为立案侦查,依法惩处。

 

证据名称和来源

1.合伙协议书(2009年8月1日),附收据(2009年8月5日)

2.合伙协议书(2010年2月1日)

3.2009年6月1日葛某所签的日期为2009年12月9日的借条。

4.XX公司股东会决议(2006年12月21日)

 

              此     致

         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

 

                                                  控告人:刘某

                                                  2010年7月2日


上海刑事律师  夏烨律师 咨询电话:18001606539
上一篇:全国人大常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院、最高检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
下一篇:上海看守所地址及联系方式(2019版)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 手机版管理 
 
上海刑事律师网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595号上影广场B座11楼
手机:18001606539
邮箱:xiaye_sh@126.com
沪ICP备09017327号-2
本站访问量: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