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今天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分五个部分,共计42条,以“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为宗旨,从侦查、起诉、辩护、审判等方面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和排除程序,有助于切实防范冤假错案产生。《规定》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指派法律援助律师。
《规定》明确了侦查取证的程序规范,详细规定了讯问地点,完善了讯问录音录像制度、讯问笔录制作的要求,严格规范看守所提讯登记和收押体检制度。为了在诉讼程序中对非法证据尽早发现、尽早排除,《规定》明确了侦查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基本程序:一是人民检察院依申请排除,二是侦查机关依职权排除。
关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规定》明确要求,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间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告知其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调查结论应当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对审查认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同时,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随案移送,并写明为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人民检察院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后,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为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确保被告方有效取得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依法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切实解决非法证据排除申请难等问题,《规定》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规定》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讯问笔录、提讯登记、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等证据材料。同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请调取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提交的讯问录音录像、体检记录等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材料与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联系的,应当予以调取。
此外,《规定》还对庭审程序提出了新的要求,明确了程序启动、庭前会议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争议的处理、庭审阶段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争议的处理以及二审阶段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结论的救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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